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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例说恶意规避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导读】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形式多重多样,如何准确判断是否侵权?法律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那么如果行为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的行为是否受软件著作权法保护呢?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JD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JDCNC雕刻系统,该系统由JD雕刻CAD/CAM软件(JDPaint软件)、JD数控系统、机械本体三大部分组成。工作原理是由两台计算机运行两个不同的程序相互交换数据即通过数据文件运行。具体是有CAD/CAM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的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受该数据文件,将其加工成指令。

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上海NK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大力宣传其开发的NC-1000雕铣机数控系统全面支持JD各种版本的Eng文件。

原告认为被告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

【审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原告JD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采取加密措施的Eng格式数据文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二、NK公司研发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律师说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根据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软件程序和文档。本案中,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是软件使用者输入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这些数据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人JD公司所有。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点,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本案中原告提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故被告研发能够读取著作权人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律师评议】软件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侵犯软件著作权具体行为: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

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民法理论认为:当一项权利被侵害或者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权利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来寻求救济,一种是动用自身的力量,而另一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前者被称作私力救济,后者就是法律救济。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当他的版权有受到最终用户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他可以自己采取措施避免侵害的发生也可以依赖版权法等法律预设的权利空间避免损害;当他的权利已经受到最终用户侵害时,可以与侵权者达成某种妥协也可以寄希望于版权法等法律寻求事后救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措施中的技术措施是私力救济的重要手段。但在本案中,原告所想保护的数据文件并非软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可见软件著作权也限制“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不能被滥用。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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