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说明书是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作的书面说明,是专利申请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基础。因而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那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不清晰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1995年10月31日,原告戴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锁的防盗装置”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9月21日,国家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1996年11月6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5240792.2。2000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8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目前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其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锁的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包在锁体上的锁壳,靠一端与锁壳用铰链连接,锁盖的另一端设有折边,折边与固定架上的沟槽相配合,锁的锁轴穿过锁壳、固定架和折边,将锁壳、固定架和折边锁合在一起。
被告A锁厂,1999年9月前,被告A锁厂曾为原告专利产品生产配套锁芯,也曾从原告处购进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因被告生产的锁芯不符合原告的要求,故双方中断往来。2001年4月10日,苏州市工商局平江分局在江苏华东电器市场华厦五金锁具商行扣留了被告A锁厂生产的“华康牌”卷帘门防盗锁。2001年10月16日,原告承包的企业常熟市B五金电器厂通过拍卖行购得上述被扣留的卷帘门防盗锁,该锁的结构和专利相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审判要旨】本案的要点不在于专利侵权的判定,而是如何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不清晰的部分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侵权判断全面履盖原则,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必须全面履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才构成专利侵权。本案被控侵权物明显缺少“锁轴穿过锁壳”这一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戴某对被告A锁厂的诉讼请求。
【专家律师评议】
根据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即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为基准。当权利要求书出现解释模糊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和附图予以澄清。但是如何运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以及何时进行解释,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一是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一定的修正,这种修正是以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作出具体说明为依据。
在运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时,还应当注意如果有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的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或体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