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的今天,专利权侵权案件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专利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呢?
【基本案情】2007年4月28日,钟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能自升安装的升降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2日发布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20108890.3。该专利至今仍在保护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7月2日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定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钟某某许可X凌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技术,X凌公司取得了J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获准制造SSBD100II型1t、SSED100型1t及以下等型号/参数的施工升降机。X升公司系被控侵权的SSDE100、SSDE120型施工升降机的生产商和销售商,SSDE100型与SSDE120型施工升降机的设计图纸和结构原理相同,不同点在于其承重量不同。
钟某某及X凌公司发现,X升公司销售的产品中未经其同意使用了该项专利。
钟某某及X凌公司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X升公司。
【审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X升公司是否侵犯了钟某某及X凌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本案中,涉案专利的名称为“一种能自升安装的升降机”,专利号为ZL200720108890.3,该专利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钟某某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钟某某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技术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
X升公司辨称其产品技术与涉案专利存在不同点,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包括四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现场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以及根据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参考,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X升公司辩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与专利技术的不同点,一审法院认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X升公司主张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吊笼导轨、工作平台和容绳筒三点。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用安装在吊笼上的侧面导向滑轮与标准节的凸沿配合而上下滑动,该标准节的凸沿所起的作用代替了涉案专利中标准节导轨的作用,工字型工作平台与双层框架式工作平台、容绳筒与储绳钩的区别,均系采取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X升公司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予采信。故,因被控侵权产品技术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范围,X升公司生产、销售SSDE100、SSDE120升降机的行为侵犯了钟某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家评议】专利权是一项以法律手段实现权利人对技术实施垄断的专有权利,我国专利法清晰地划定了其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用新型专利侵权是指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具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针对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若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例如为个人兴趣、爱好及科研等目的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没有法定阻却事由。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划定的范围内享有对技术实施的垄断权利,他人若要实施其专利权,均应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原则上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将要造成实际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不需要有过错。在认定是否成立知识产权侵权或只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时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需注意的是,在确认成立知识产权侵权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