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2年8月22日和9月22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广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广自2008年3月18日起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工作,为辉X项目组的合成研究员。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有保密条款,且上海药明康德公司设立了一系列保密措施防止科研成果流失。
2010年9月、10月间,被告人吴广先后数次采用秘密拆换电脑硬盘的方式,窃取公司其他研究人员电脑中的相关研究材料。10月16日晚,吴广在窃取研究资料时被保安当场抓获。10月20日,吴广办理离职手续并书面确认离职后不向任何人透露其知悉的公司或其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2011年3月2日和11日,吴广将其窃取并编辑整理的化合物结构式,以上海艾娜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SciFinder和ACDFIND数据库及艾娜科公司的网站(http://www.innocechem.com)上公开披露。
【审判要旨】法院就本案中辉X公司的88个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是指能在生产中应用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包括产品配方、设计、制作方法、技术过程等信息。辉X公司的88个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属于一种技术信息。关于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所涉技术信息包括结构式及合成信息,其非公知性体现在结构式从无到有的构思、结构式可否合成及相应的合成方法上。检索报告对结构式进行了文献检索,范围包括Reaxys、SciFinder和ACDFIND等数据库,基本涵盖了化学领域的大部分文献,故这88个结构式在吴广披露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关于涉案技术信息的价值性,在辉X公司研发88个结构式的过程中,包含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筛选和设计结构式、设计合成路径及具体合成方法、通过实验合成化合物等工作,凝结了辉X公司及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相关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该辉X公司投入的研发成本使得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本身即具有一定的价值,结构式在合成化合物后也因此而产生新的经济价值,可见具有价值性。
综上,辉X公司所有的88个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属于辉X公司的商业秘密。
【专家评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所谓“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符合法律要求的保密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密的主动性、保密范围的明确性和保密手段的可靠性。
保密手段的可靠性,是指保密措施的强度达到了合理的程度,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使得他人以合法手段难以取得相关信息,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在诉讼中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合理的措施可以概括为:
将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控制在特定极少数;2.利用物质障碍使得特定极少数人之外的人排除在外;3.在可行情况下,特定极少数人也只能接触一部分秘密;4.与知道商业秘密的特定极少数人签订严格保密协议;5.知晓秘密的人离职后进行退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