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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商业秘密成为你的助力而不是羁绊

此文章帮助了191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导读】商业秘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竞争者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企业又能通过哪些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不侵权呢?

【基本案情】Y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公司研制开发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畅销全国各大、中型煤矿,是全国最大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生产企业。该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与能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实际发放保密补偿费。

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7月起始到2010年7月在Y公司从事机械技术员工作,熟悉并掌握Y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被告人朱某于2008年在Y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被告人李某还与Y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

被告人李某违反Y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Y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被告人朱某明知李某与Y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Y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检察院以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要旨】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专家评议】商业秘密属于只是产权保护的范围,但商业秘密又与其他一般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存在很大区别。

从义务主体来看,一般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人,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独占性;商业秘密的义务主体则是特定范围(公司企业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这种权利没有明显独占性排他性,属于相对权利范畴,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如果不是行为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

与专利权相比,表现为专利权不能重复研发,权利人之外不能通过反向工程或者其他手段获得之后然后就该技术再次申请专利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实施。而商业秘密不禁止权利人之外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获得。

与版权相比,表现为著作权财产权对抗版权许可使用之外第三人。

与商标权相比,注册商标使用合同之外第三人都无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最大特点就是其是相对性权利。商业秘密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产生的,决定了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

这个告诉我们在企业竞争中,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反复研发等正当手段获取商业信息。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因为技术秘密以保持秘密状态为首要条件,其不能对世的特性决定了要保证这一条件,最基本的途径就是权利人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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