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条在认定侵权方面确定了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实践中怎样理解和运用该规则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原告诉称,原告欧阳某于2006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关于“软织布及标牌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软织布标牌,包括作为基料的软织布,…,涂料层,…,涂料比为…。2、制作的步骤为…。原告发现被告大连某塑料制品公司在市场销售柔性塑装包装袋,其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6万元。被告辩称,其产品不具备原告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大连市中院经审理认定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被控侵权涂料成分与专利涂料成分相同,步骤相同,但产品不同、涂料比例不同等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如何认定制造方法是否相同及方法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必然包含产品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质而言之,上述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确定方法专利权保护范围。
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律规定应以权利要求书文本为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至第7条,更详尽阐述了上述内容。可见,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当用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对象所实现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时,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每一个必要特征都要予以考虑。
就本案而言,如下问题应以考虑:
第一,方法专利的特征判断不可能脱离产品特征而独立进行,对于此类专利侵权的侵权判断原则是:假设仅构成侵犯产品专利,则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不一定侵犯了案涉的方法专利;但若不侵犯产品专利,则其制造方法对方法专利一定不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被诉制造方法不应对方法专利构成侵权。
第二,从涉案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看,其不仅说明了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还载明制造步骤及涂层配比,从而更明确地说明了技术特征不仅包括步骤,还包括涂层比例。故此,原告仅依靠制作步骤、涂料成分基本相同来主张构成侵权,违背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第三,从权利要求的表述来看,本案方法专利明确限定了相关涂层的配比范围,是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采取等同原则,将扩大专利权人在申请时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调整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宗旨。因此,原告要求运用等同原则,将其专利保护范围扩张至超出其明确限定的配比范围的方法,显然违背专利制度的宗旨。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全面覆盖原则是被诉侵权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的完全覆盖,否则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