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技术开发问题,拔打免费技术开发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技术开发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  技术侵权  >  专利技术侵权  >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通知删除机制在商标侵权投诉中的适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通知删除机制在商标侵权投诉中的适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通知删除规则在国外始于著作权领域,在国内第一次被法律确定下来的是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同样应用在著作权领域。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虽然概括地可以理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名誉权、肖像权侵权都可以适用这一条,但至于几种权利类型的投诉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过。

商标侵权一般只有在电子商务网站的投诉中才会涉及,并不是互联网站普遍会涉及到的侵权类型,这也是其相对于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机制的理论相对落后的原因。

关于通知删除机制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一般对于通知的要件的认识还是比较统一的,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一般认为:“通知”的内容一般应当包含有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行为事实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什么证据可以构成商标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一般在商标侵权投诉中涉及到的是《商标法》中的第五十七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总结起来是四种情况:1)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第1种情形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比较好判断,构成侵权证明的材料有:1)权利人进行了购买;2)对购买到的商品进行了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在不购买的情况下,如果从信息表面就能判断出涉嫌侵权商品与权利人的商品的不同,进而判断出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并非权利人生产也可以作为构成侵权证明的材料。这种情况里权利人的判断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第2、3、4种情况,我们可以统称使用与权利人的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况,这些情形的判断,权利人的判断一般情况并不能作为证据,只能算做是当事人的陈述。近似商标的判断涉及到类别是否近似以及商标所涉及的文字和图形是否近似的判断。仅仅是权利人进行了购买和比对不能证明构成侵权。

比如杭州贝豪婴童诉上海贝豪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参见(2011)杭余知初字第89号)中,杭州贝豪婴童是第35类“贝豪”和商标权人,发现上海贝豪公司在淘宝商城(注:天猫网之前的名称)上从事经营母婴用品的电子商务活动,并将其店铺用户名注册为“贝豪母婴专营”,在网店页面上的表现形式为“商家:贝豪母婴专营”,并在店铺首页突出使用“BOHO贝豪母婴”字样。认为上海贝豪公司涉嫌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杭州贝豪公司多次向淘宝投诉,淘宝公司收到投诉后,认为上海贝豪是否侵犯了杭州贝豪婴童是个不确定的事实,上海贝豪公司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公司字号是否侵犯杭州贝豪公司的商标权,杭州贝豪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是否覆盖了上海贝豪公司在网店中经营商品的服务行为,均应由法院经过判决才能确定。淘宝公司在收到杭州贝豪公司投诉后,并不能确定投诉所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而如果轻率地让会员更改名称,对于会员经营以来所积累的客户都有很大影响。杭州贝豪公司本来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如起诉后确定侵权再要求淘宝公司对上海贝豪公司店铺名称进行修改,或者起诉后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行为。现杭州贝豪公司直接向淘宝公司投诉,而上海贝豪的行为与假货不同,就假货而言,权利人有单方的判断权,可以直接投诉要求淘宝网删除信息。但本案涉诉行为并非一经权利人主张就成立,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是否侵权。在涉案投诉是否构成侵权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要求淘宝公司强制对用户采取一种有可能对其利益损害非常大的行为并不恰当。杭州贝豪公司应采取更恰当的救济途径。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核定的第35类服务类别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于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本案中上海贝豪公司在淘宝商城开设的网络店铺主要从事销售母婴产品的经营行为,且销售的产品来自不同品牌,属于经营同一类目下若干品牌的店铺,其将店铺名命名为“贝豪母婴专营”,起到区分经营主体的作用,属于为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从事的行为,并非为替他人推销商品而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被控侵权的行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并不相同,也不构成类似服务。故杭州贝豪公司关于上海贝豪公司使用涉案店铺名的行为属于与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个案例说明仅有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发生了侵权。就相同类别上的相同商标进行投诉,针对被投诉的商品是否发生了侵权是一个事实判断,被诉商品是否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核准范围相同,被诉商标是否与权利人商标相同,这两点均只涉及到事实判断,权利人出具的鉴定对比报告可以作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但就近似商标侵权的投诉,涉诉商品的类别是否构成近似,涉诉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和图形是否构成近似都是一个法律判断,不是事实判断,此时,权利人的单方陈述不能作为构成侵权的证明。证据的重要特征就是“客观性”,“近似”是一个主观性的判断过程,虽然可以以“音”、“形”、“义”等方面为原则进行判断,但是否构成近似还是个颇为主观的过程,而能具有“客观性”特证的材料只有法院的判决或者行政机关的裁决。

对于互联网平台上发生的侵权,权利人有四种要求停止侵权的路径:1)向互联网平台发起投诉;2)起诉前发起诉前禁令;3)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4)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3?4两种情形,法院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对是否侵权做出判断,1?2两种情形受理的主体并无权对是否侵权做出判断,而第2种情形指向的诉前禁令为了防止不做侵权判断引发当事人滥用权利的问题,引入了担保机制,申请人申请诉前禁令必须提供担保,同时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也就是最终需要对是否侵权做出判断。但第一种情况中,法律没有规定互联网平台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同时,也没有规定投诉后,需要起诉以对是不侵权做出判断。

很显然,向互联网平台发起投诉的机制并不适合处理复杂案件,除非当事人提供了构成侵权的证据。如果权利人针对同一商标已经经司法或者行政确认构成侵权,则司法判决或者行政裁决可以作为构成侵权的证据进行投诉。

法律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近似性的商标侵权投诉没有提供客观判断的证据,仅是当事人陈述就可以构成有效通知,则把判断是否近似的任务交给了互联网平台。该投诉后续若提起了诉讼,互联网平台的判断一定不可能百分之百与法院一致。如互联多平台判断构成了侵权而删除了信息,而被投诉方认为不构成侵权进而起诉投诉人与互联网平台,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不侵权,平台有可能会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互联网平台判断被投诉的商品不构成侵权,而没有删除被投诉的链接,则有可能导致投诉人起诉互联网平台构成共同侵权。可见构成侵权的证据不具有客观会使互联网平台进入两难的境地,法律在此则丧失了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在近似商标的侵权投诉中,只有提供了具有客观性的构成侵权的证据才会使商标投诉不会任意的侵害相对方的利益,才会使互联网依据法律确定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互联网商标侵权投诉中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接受投诉的互联网平台是否有做出判断的权利?如互联网平台在投诉中判断权利人提交的“构成侵权的证据”不成立,从而没有将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最后法院认定被投诉的行为构成侵权,则互联网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既不能看最终的结果是否构成侵权,也不能看互联平台是否转了通知,最重要的是看投诉是否已经构成有效通知,如果投诉没有构成有效通知,即使互联网平台没有删除侵权链接,没有将投诉通知转给被诉方也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平台有权对是否构成有效通知进行判断,也即有权对构成侵权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与著作权侵权有着很多的不同,应该根据商标侵权的内在规律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投诉的通知删除原则的适用,而不应该简单地参照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处理。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您遇到技术开发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技术开发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技术开发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技术开发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不能仅仅关注自身产品业务,对企业技术授权漠不关心。更应该重视企业的技术授权,通过聘请专业的律师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不被侵犯。
如果您遇到技术开发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技术开发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技术开发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推荐

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资深法律顾问,精于技术开发类案件及私募基金领域!
尤擅诉讼、法律顾问、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职场培训等。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专利技术侵权相关咨询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技术开发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技术开发法律咨询服务。

专利技术侵权相关文书

法邦技术开发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专利技术侵权,哪些行为侵犯专利技术,专利技术侵权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取证方式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技术开发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技术开发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技术开发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技术开发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