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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授权后使用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当前,新闻媒体正在深入推进融合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都把原创新闻作品版权视为核心资源与资产。新华社社长蔡名照在主旨演讲中就保护新闻作品版权问题提出了五点倡议。一是要加大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业界对新闻作品版权的认知、理解、尊重,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媒体机构维护正当权益。二是要依法加大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力度。新闻媒体要紧紧依靠法治力量和法治方式,依法依规解决侵权问题,建设风清气正的新闻作品版权市场。三是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使他们在制定标准、化解纠纷等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四是要强化新闻媒体行业自律。媒体行业内部要加强合作,形成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合力,提升媒体机构在新闻作品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五是要研究解决传媒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主动借鉴国际版权保护先进经验、做法,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提供智力支持。

“不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无异于盗窃。”光明日报社法律顾问黄晓认为,新闻作品是新闻机构的原料和产品,它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合法而有效的保护事关新闻机构的命运。

版权仍处保护不足阶段

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转载越来越便捷,侵犯新闻作品版权的现象几乎每天都在互联网上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5名节目中有4档是新闻节目,其中仅《新闻直播间》2014年的盗用链接总数就接近4万条。对这些新闻节目各种形式的侵权盗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的独家价值和收视率,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媒体机构甚至个人任意篡改和歪曲新闻报道的内容,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对被侵权的现状感到很痛心。他表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时不我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发言时介绍说,针对网络无序转载作品现象,国家版权局已在今年4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报刊单位互转已刊登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原则,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互联网媒体不适用此规定;网络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界认为,这为媒体依法维权起到了支撑作用。

阎晓宏坦言,当前我国版权保护依然处于保护不足的阶段。国家版权局今后将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继续加大网络转载技术监控和网络执法力度,对恶意非法转载且不予以纠正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他还建议新闻界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有利于维权也有利于传播的高效、低成本的授权机制,并建立纠纷调解机制,以形成新闻作品有序、规范使用的生态环境。

学者建言“时事新闻”界定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什么属于“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有何区别?这一话题成为论坛讨论的又一个热点。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部长、网络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说,应该厘清新闻作品和新闻事实报道的关系。他认为新闻事实是纯粹的、事实性的东西,但只要是新闻采编人员在采编过程中加入了自己智力劳动成果的独创性的新闻报道,包括文字、语言、照片、视频等,都是新闻作品,都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金海军对此也持赞同观点。他说,在法律上只有作品的定义而没有“新闻作品”的定义。如果从作品来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相对抽象,但是有一点很明确,就是必须是一种智力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只要界定为作品,就该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上,在国家版权局4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对于“时事新闻”已经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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