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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开发律师谈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42人  作者:济南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这类合同也称为"未决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现实生活中,这类特殊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大量存在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从提出专利申请到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往往要经过→年或几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如果元端地闲置该发明创造成果,对发明创造的所有者以及对科技发展都是不利的,所以,专利申请人往往在专利申请一提出,专利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前,就与他人订立了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及法律适用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适用何种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可以根据专利申请在被公开前后的不同法律状态,将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1)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处于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的发明创造正处于非专利技术的状态,因此,此期间签订的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应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该项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该合同即转为专利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的规定。

该项专利未公开即被驳回的,该合同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仍然有效,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该项专利申请在公开后被驳回的,因此项技术已成为公知公用的技术,因此,该合同或者无条件终止,或者经当事人协商后变更为技术服务合同。

(2)在专利申请被公开以后、授予专利权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公开发明创造,即将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通报,这是专利制度的特征之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早期公开,一方面使申请专利的发明早日为社会公知,以避免重复研究和重复申请;另一方面,如果专利申请人的愿望是以许可他人实施为目的,则该申请人通过早期公开可以了解该技术的市场需求情况。如果有市场需求,申请人可以继续请求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权;如果无市场需求,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则徒劳无益.'由此可不再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

处于这一期间的技术转让合同已构成专利许可合同的雏型。其原因在于:第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此时已向整个社会公开,因此,申请人已经丧失F使该发明创造返回到"秘密自然状态"的退路;第二,在早期公开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的发明可以受到一种"临时保护"。对

临时保护的内容,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尽管这种"临时保护"是很微弱的,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作用,并且使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权授予后,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协助下,从其他实施人手中追回一些使用费。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批准之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实质上是一类"准专利许可合同可。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适用专利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该项专利申请批准以后,该合同即为正式的专利许可合同。

该项专利申请在公开后被驳回的,该合同或者无条件终止,或者经当事人协商后变更为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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