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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判断

此文章帮助了200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工商部门根据权利人某机械厂的申诉,查处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某机械厂是专业生产各类经编分段整经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自主开发研制的产品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火炬计划等。该厂也对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当事人陈某原为该厂副厂长,在2003年4月离开该厂后违反协议约定,窃取该厂图纸资料,以其亲戚的名义成立了甲公司从事同类型机械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经全面调查取证后,工商部门认定甲公司和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通过计算甲公司从2003年设立登记至案发生产销售同类型机械的销售额,认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中,工商部门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在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终,侵权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0万元;同时在民事诉讼中,陈某和甲公司被判赔偿损失198万元。

一、调查过程中的证据采集与判断

近年来,权利人到工商部门申诉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逐渐增多,但能最终成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的却较少,本案能成功查处,并成为江苏省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之一,主要在于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证据采集、判断与运用。

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期判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侵权人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侵权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了保密义务,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手段。

在权利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张自己的商业秘密,并要求查处侵权人违法行为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前期了解,以便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否则盲目介入调查,很可能会劳而无功,同时也会给工商部门带来负面影响:权利人会认为工商部门不作为,而嫌疑人则会认为工商部门乱作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权利人应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

具体来说,权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权利人具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但在实践操作中,工商部门也应充分考虑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嫌疑人所使用的手段具有秘密性,一般很难为外人所知,权利人举证具有一定的困难,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还能自行采集证据,所以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权利人进行举证。

本案中,权利人在申请查处时,提供了保密制度、与陈某签订的保密协议、该厂整经机技术属于高新技术的相关材料、以及陈某在离职前任该厂分管生产、销售副厂长,具备接触到该厂技术秘密的条件,和陈某目前在甲公司任职情况、甲公司在成立后未经技术开发即开始投产销售同类产品的相关证据。

根据对权利人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的初步判断,工商部门认为甲公司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并立即联系公安部门,制订了调查取证方案。

2.现场证据采集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现场取证非常重要,通过现场取证一方面是要尽量收集侵权嫌疑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是采集证明侵权嫌疑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具有相同性或一致性的相关证据。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获取的商业秘密是侵权嫌疑人生存立足之根本,且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违法行为人是不可能轻易承认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因此现场采集的证据非常重要。

本案现场检查时,对嫌疑人的生产车间、办公场所、仓库等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也对其技术、销售、财务等关键人员进行了询问,获取了该公司生产的同步型号整经机成品四台,放置在车间、办公室的整经机技术图纸上千份,大量的图纸上都标有权利人的单位名称“江苏某机械厂”字样。

通过对上述关键人员的询问,也证实了陈某为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甲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其亲属,陈某在组建甲公司后,即利用上述图纸生产整经机,未有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这些证据在证明嫌疑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具有相同性或一致性,陈某和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甲公司通过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了巨额利润等事实方面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3.判断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关键因素

①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在上述要素中,最难以判断的是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所涉及的整经机产品已有几十年的生产历史,且初始技术的拥有者也不属于权利人,权利人是在受让他人技术的基础上,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研发多年,最终形成了自己的产品特点,也为其多项技术申请了专利。因此从表象上来看,整经机技术已进入公众知悉的领域,但是权利人根据整经机的原理,加上自己的研制开发,在一些主要零部件上有所改进和创新,是属于创业性的劳动,因此而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包含了技术秘密。研究开发的有关图纸,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这类图纸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②侵权嫌疑人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特殊属性,同一项商业秘密允许多个不同的权利人持有。侵权嫌疑人称对涉案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这是违法行为人的一个重要抗辩事由,也是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事实问题。

在某些状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查阅一些公开的技术资料、聘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研发或通过反向工程(即通过对从公开途径获取的产品的测量、试验、解析等)来获取技术资料,这些都是获取先进技术的正当手段。

在本案中,如果陈某由于受其知识、工作经验和技能的局限,组建公司从事与其原在单位相同的业务,即使其可能违反了权利人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只是合同违约的民事法律范畴。如果仅凭产品功能参数的对比、原职工组建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等事由,就推定陈某与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显然证据不足。

因此在甲公司现场获取的标有“江苏某机械厂”单位名称的权利人内部技术图纸,使陈某和甲公司不得不承认通过不正当手段秘密获取权利人技术图纸的违法事实。

③侵权嫌疑人是否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也就是侵权嫌疑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之间是否具有相同性或一致性。

试图以两个产品的功能或者功能参数相同来推定两个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一定相同,显然是一种缺乏科学依据的做法,相同功能的产品完全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专业问题,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商业秘密的鉴定内容应是以下事实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与侵权嫌疑人获取或使用的信息是否具有一致性、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权利人的损失。

本案中工商部门就权利人技术图纸中的材质、公称尺寸、公差配合、加工精度等一整套参数系列构成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如具有非公知性,是否可以通过测绘等反向工程取得;以及甲公司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相关非公知技术是否具有一致性等内容委托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进行了鉴定。

该中心在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称:权利人生产的整经机是由各个机构以及光、电、气、机电一体化的集成,其技术图纸中各个部件的具体形状结构、公称尺寸、公差配合、形位公差、视图的表示方法、材料先用、技术要求以及工艺要求等成百上千参数组成的参数系列,体现了整经机的主要技术内容,该参数系列未被有关技术资料所公开,属于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非公知技术,并率先在权利人的产品上应用。对权利人与甲公司生产的整经机的技术图纸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比对,表明双方的整经机在主要结构、主要零部件形状、公称尺寸及公差配合、形位公差、视图的表示方法、材料选用、技术要求以及工艺要求等229项参数中,完全一致的分别高达87.5%--98.25%,个别参数的不同之处还存在着甲公司的参数不符合常理或不能用于实际生产制造的状况。权利人技术图纸中的材质、公称尺寸、公差配合、加工精度等一整套参数系列构成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对比结果显示,甲公司的图纸在这些技术信息上与权利人有着很高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是通过测绘手段可以获得的。甲公司在整经机产品上使用了权利人的非公知技术。

通过对以上三个关键因素的证据采集,工商部门认为陈某和甲公司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陈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以自己通过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为己谋利,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人员获得的启示

1. 要注意对关键证据的把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要注意对重点环节的把握:⑴判断具体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权利人所指“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⑵判断相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即相关信息应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⑶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一是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二是侵权人所使用的具体信息是否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

在调查取证时,应首先认识和分析案情,制定周密的取证方案。⑴做好现场突击检查。检查时,办案人员除按一般现场检查的要求进行工作外,预期达到的主要目的是:第一,固定正在生产、加工同类或同种产品的事实;第二,收集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证据。对现场使用的图纸、工艺说明书、参照样品、特殊模具及已生产出来的成品半成品等凡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在记入检查笔录的同时,应当固定提取。⑵根据不同案情,确定取证重点。办案人员应根据权利人投诉中提供的线索,区别案情确定取证重点方向。如当事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证明的重点是其手段,应当证明当事人使用了上述手段、方式。⑶听取当事人陈述,要求其履行举证义务。一是要理清被询问人与权利人、与依附企业的关系,结合已掌握的情况予以印证,同时核实调查的情况;二是听取当事人对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辩解,以便于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三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掌握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信息的合法来源。

2.要求权利人明确其秘密点的具体指向和内容。这对于案件调查过程中证据采集的重点,以及鉴定所指向的内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笼统地将整个产品作为要求保护的对象的,应要求明确其秘密点究竟是产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的配方,还是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对于要求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客体同时包括技术诀窍、技术配方以及工艺流程等多种形式的,应要求其在主张时分别具体明确;对于泛指某一产品的技术就是其商业秘密的,应要求其明确该技术具体指向;对于混淆技术配方与工艺流程或混淆产品中的技术与产品的制造技术的,应当要求其明确保护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对于将申请专利前的技术要求商业秘密保护的,应要求其指出哪些是未被专利文献公开的诸如技术诀窍等的技术。

本案就因权利人起初并不清楚其商业秘密所在点,在如何确定委托鉴定内容的指向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最终权利人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了其商业秘密的具体指向内容,使鉴定得以顺利进行。

3.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工商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不能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因为技术秘密以保持秘密状态为首要条件,其不能对世的特性决定了要保证这一条件,最基本的途径就是权利人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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