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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商业模式下第三方平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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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Business-to-Customer)商业模式——中文简称为“商对客”,突破了传统的买卖交易格局,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以电子化形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并借助现代物流和支付模式履行合同。上述交易过程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平台)、利用第三方平台的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电商)、消费者,以及物流商和支付平台等多方主体,权利义务结构较为复杂。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第三方平台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需认真探讨?

一、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4条以列举式方式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包括:1、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电商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2、第三方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3、第三方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电商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实践特点

1、消费者大多选择起诉第三方平台。因B2C交易的高度电子化,消费者处于交易信息的弱势方,往往无法知晓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具体信息,因此数消费者大多依据第三方平台就货物品质等事项的承诺,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第三方平台当庭披露了电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消费者仍倾向于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合同责任,使得第三方平台成为“被告专业户”。

2、消费者大多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合同责任,起诉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较少。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举证证明第三方平台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难度大,即消费者需要举证证明第三方平台存在与电商通谋售假的行为,或违反了相应的审核、告知等法定义务。

3、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多判决二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B2C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关联公司众多,例如,当当网网站的所有者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经营者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审理中,第三方平台不仅将民事责任推向实际供货的电商,平台网站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也相互推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会判令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解析

从法理分析的角度,第三方平台就B2C交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其中合同责任为担保责任,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补充责任,分析如下:

关于担保责任。一方面,第三方平台就网购交易作出的“假货赔偿、先行赔付”等承诺,应认定为产品瑕疵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就此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在高度电子化的网购交易中,第三方平台作为中间方,收取电商的服务费后为电商提供产品信息展示平台,属于交易信息的优势占有方,其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于产品责任。即要求第三方平台与电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三方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电商利用其平台售假,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但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履行告知义务的,其主观的过错、客观的不作为,与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方平台与电商属于同等地位的侵权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补充责任。在排除共谋售假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仍应承担类似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即第三方平台“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预防措施和告知义务的,电商应首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方平台应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应对

虽然《消法》对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消法》的现行规定仍存在如下不足:

1、关于合同责任,一是《消法》44条仅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其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未对承诺的责任性质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对“承诺”的理解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承诺可解释为“债的加入”,即第三方平台选择成为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还有人认为该承诺系第三方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二是该条款的列举式规定限制了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在缺乏承诺或对承诺的解释存在较大争议时,第三方平台承担合同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侵权责任,《消法》44条仅规定了通谋售假时的产品责任,即第三方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电商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规定第三方平台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预防措施和告知义务时的补充责任,且对责任比例划分以及划分的标准未予明确规定。

3、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抗辩事由缺乏规定。第三方在B2C交易中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不利于B2C交易模式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抗辩事由,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就此语焉不详。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应该积极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立法或司法解释,就B2C交易中涉第三方平台民事责任的内容加以明确,例如,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的担保责任,以防止第三方平台对承诺行为的规避;对于电商售假导致消费者选择主张侵权责任的,应明确第三方平台承担补充责任及与电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明确责任比例划分的标准等;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规则予以合理的类推适用,综合利用相关法律原则,如“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保护”等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例如,我院在审理当当网等公司的案件中,并未区分当当网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而是着眼于消费者作为善意相对方对第三方平台的信赖,要求涉第三方平台的关联公司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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