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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律师告诉您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刑事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81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郑伟健开设传奇营销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并雇佣人员,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VOS改号软件架设诈骗平台,通过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并从中获利。2013年6月,诈骗团伙利用郑伟健提供的诈骗平台,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8.8万元。

2013年6月,郑伟健还先后雇佣被告人黄微、钟美兰、邓曾龙等人,继续在传奇营销公司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诈骗平台。其中,黄微、钟美兰、邓曾龙为诈骗团伙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工作。诈骗团伙通过诈骗平台拨打诈骗电话13800余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伟健等四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郑伟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郑伟健等四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伟健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微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通讯、网络技术支撑。随着电信网络犯罪的蔓延,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相应技术帮助并以此牟利。该类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能够得逞的重要环节,应予严厉打击,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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