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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此文章帮助了199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技术开发栏目关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主要数据

201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15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情况,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供受理110.2万件,这是我国首次超过100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6.3万件,比2014年增长了10万件,同比增长61.9%。截至2015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87.2万件,名列前茅的省市有江苏、北京、广东、深圳、上海等。

2016年2月1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2015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整体仍然呈增长趋势。作品登记134.82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约29.24万件、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著作权登记总量约164.12万件,同比增长35.49%。其中,作品登记数量比2014年的99.2万件增长了35.90%,其中摄影作品占登记总量的38.74%,其次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录像制品、图形作品、录音制品、音乐作品、戏剧、舞蹈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近30万件,同比增长30.63%,是2010年以来同比增长增速最高的一年。

2016年2月23日,商标局在官网上公布了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申请与注册统计表。2015年度,我国商标总申请件数为2658674,总注册件数为2077037,截止2015年12月15日,有效注册量为9204015件。

2015年,北京全市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46万件,同比增长25.4%;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077件,审结8254件。

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共行政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4万件,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等误导行为案件2.07万件。

二、知识产权争议调解机构

2015年6月,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关于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合作协议》,首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等六家行业组织建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随后,2016年1月14日,筹备已久的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这也是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的首个专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地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联盟共六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共同推动行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合作协议》,宗旨在于提高行业协会、展会主办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能力,在遵守现有法律前提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人民调解新机制。

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2015年无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新法律法规的均显示了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力,立足于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立法精神,为良性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也将大大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

(一)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为规范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9],向公开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同时,意见稿对管辖法院、申请书、审查时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意见稿还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对担保、解除保全、拒不履行、申请错误、申请费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此外,本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第7条和第8条,这两条对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裁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提供了参考标准。第7条规定了保全必要性考虑因素,即法院应当考虑申请人胜诉可能性、申请人是否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明显超过申请人的、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第8条则对“难以弥补的损害”进一步解释,列举了正反两方面情形。其中,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除了被申请保全行为会显著增加申请人受到的损害和被申请人人无力赔偿外,还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被保全行为会侵犯申请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两项带有竞争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的情形。不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故意延迟司法救济、申请人无合理理由未使用过其权利基础的知识产权、损害比较容易通过金钱计算的。由此可见,意见稿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的实务细节。

然而,意见稿在出台前仍有值得推敲的空间。首先,如果同时满足第8条中的正反两种情形,例如,被保全行为既会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同时又比较容易通过金钱计算,法院会如何判定是否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呢?其次,第8条第1款“抢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或者迫使申请人采取不可逆转的低价从事经营,从而严重削弱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可能不适合竞争纠纷相关的行为保全,因为良性市场竞争中也会发生竞争者之间夺取市场份额,这种情形不应当纳入“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作为申请行为保全的理由。最后,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申请保全时应考虑提交的哪些事实和理由,该意见稿给出的指南还是略显宽泛。

(二)著作权

1、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在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直未进行相应的修订。本次意见稿除了更新了对应的2010年著作权法法条外,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例如:被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指二十五万元以上,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当事人;当事人如不在被告知后的三日内要求听证,则视为放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依民诉法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此外,意见稿还着重增加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行政处罚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或收到通知后未移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可能会被没收计算机和服务器的“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新增加了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点击数达两万五千次以上、会员制传播他人作品且注册会员达五百人以上、或会员两百五十人以上且获利一千两百五十元以上的。本次修订完善了著作权行政执法中的实务细节,同时弥补了过去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力度薄弱的情况,总体来看一定程度地推进了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大大增强了著作权人维权的信心。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近年来,国内电视台引进国外综艺节目以制作本土化电视节目的案例愈来愈多,相应的未经许可“模仿”国外综艺节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使得综艺节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如何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就此,北京高院率先于2015年4月15日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照执行。《解答》认为有独创性的综艺节目影像可以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同时对综艺节目影像的权利归属、可单独使用作品、表演者权、侵权认定和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解答》明确了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肯定了节目中的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仍受著作权保护,而节目模式引进合同则是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的合同。由此可见,《解答》对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是回归了以“独创性”为标准的基本原则,对于节目中具体各类作品仍需个案分析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同时对酌定赔偿的强调也是指引和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

(三)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启动专利法特别修改的准备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1月上报国务院。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从专利质量、专利保护、专利运用、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专利法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3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于2015年4月1日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具体说明。[13]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意见。[14]

2015年草案(送审稿)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3条,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针对专利维权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相关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完善相关证据规则(第68条);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第61条);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68条);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第60条),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第66条),完善行政执法手段(第67条);明确间接侵权责任(第62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63条);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第74条);优化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依职权审查原则(第41条、第46条)。

(四)反垄断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计划,2015年6月正式启动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等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指南的起草工作,另外五部指南涉及汽车业反垄断、垄断协议宽大制度、垄断协议豁免程序、中止调查程序以及罚款额的计算等。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15],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都旨在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反垄断法》不适用于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中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情况。指南正文部分重点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路径和方法提供具体指引,涉及联合研发、专利联营、交叉许可、标准制定、价格限制、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协议的豁免、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禁令救济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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