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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领域“唐僧”与“孙悟空”有不同待遇?

此文章帮助了303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近日,北京高院一纸判决指出:含有“唐僧”二字的商标,指定保护在“饭店、住所代理”等服务上具有不良影响,不得核准注册,引发了诸多的讨论。

1、案件原委

北京某公司在商标分类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唐僧旅途网”被商标局驳回;后经驳回复审,一审、二审诉讼均未能核准注册。一审二审法院皆认为,“唐僧旅途网”含有“唐僧”如果允许诉争商标予以注册,将会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但是,在驳回复审、一审二审阶段,诉争商标权利人一直有一个观点反复提及,即在餐饮类别“孙悟空”已经注册,为何“唐僧”就不可以了?难道师徒二人在商标领域真的具有不同的命运?

2、“孙悟空”获得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的确,唐僧、孙悟空均是《西游记》中重要的角色人物,甚至悟空的故事更为丰富。从《西游记》的开篇到取经成功,孙悟空的“奋斗史”简直就是《西游记》的全部。为何含有“唐僧”的商标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呢?

关键问题还是要回到前文讲到的:宗教。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神通广大,变化多端,但该角色是作者创作构思的人物,与宗教文化几乎没有联系(即使最终被封为斗战圣佛,仍然属于文学创作范畴);现实中并没有人物原型予以联想,作为商标注册并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与之相比,唐僧的人物原型是我国唐代高僧玄奘,后被称为唐玄奘,尊称三藏法师,与鸠摩罗什、真谛并称为中国佛教三大翻译家。在佛教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历史地位。如果允许含有“唐僧”商标在餐饮、饭店等宗教人士较为敏感的服务领域的进行注册,确实不妥。

3、商标注册应当远离宗教文化

商标是商业经济的产物,说到底是一种财产权利。而宗教是一种更为纯粹的人文信仰。在商标创立伊始,人们应尽量规避各种宗教词汇、宗教图案、宗教习俗等,以避免此类商标伤害到宗教人士感情。对于宗教信仰,我们可以不去相信与推崇,但是还是应该给宗教保持基本的尊重与敬畏。

当然,还有很多人物虽然来源于神话,但并不具有宗教色彩,依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哪吒、维纳斯等等,可供人们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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