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提用人单位出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情形。
二、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规定为: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