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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带薪年假,公司不给安排带薪年假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中山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人有带薪年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公司不给安排带薪年假怎么办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该法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双休日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双休日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对国家法定节假日,用工单位必须保证,休息时间可以相应作调整。对此,劳动者要多加留意,因为它关系到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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