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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奖金代替加班费,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能否以奖金代替加班费

把奖金当作加班费来发放,其实这是不合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金和加班工资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奖励工资和业务提成等。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因此该单位以发放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奖金是用人单位鼓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很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兢兢业业,但有的企业却把奖金当做加班费发放,劳动者一定要知道能否以奖金代替加班费,不能被用人单位随时摆布。另外,劳动者还应了解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看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是否符合自己的情形。加班费问题是劳动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建议劳动者掌握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依法享有假期,假期内不用付出劳动。对公司额外要求加班的,员工可以要求加班费。一般来说,加班一天算两天的工资,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工方应支付工资三倍的加班费。实践中,用工单位很多不愿意支付加班费,要获得相应合法权益只有靠劳动者自己的努力,劳动者对此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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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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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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