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其他  >  保密协议、商业秘密  >  哪些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哪些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172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企业在运转过程中,都会有属于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的甚至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那么,哪些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在职员工要保密,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请看具体内容。

一、哪些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承担,往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存在。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我们可以看出,员工的保密义务是一种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通过合同规定,则一旦员工离开企业,就不承担保密义务。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根据此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应承担法定的保密义务。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对于普通职工则没有法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而只存在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实践中也主要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的保密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同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技术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期限。显然,约定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

问题是期满后,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因为员工工作关系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正当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是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的)。若此时“商业秘密”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用诚信原则来要求员工继续保密。但动辄以处于抽象的补充规定地位的诚信原则作为救济手段,未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且,保密合同违约要件与商业秘密事前救济的要求是不相容的。根据保密合同,只有违约出现时,秘密持有人才成为违约权利人,才能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时商业秘密可能已不复存在,进入了公知领域。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权利人发现相对人有侵害商业秘密的危险却苦于无从寻求救济的情况。

以上就是“哪些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的全部内容。商业秘密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都重视保守商业秘密,但是普通员工没有法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强制要求员工承担该项义务,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商业秘密问题发生纠纷,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离职保密协议,公司技术保密合同,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技术及业务合作保密协议等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