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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该如何解除?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签订保密协议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明文规定,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特征。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概括性的列举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信息。

企业同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第一,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定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

(1)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

(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要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4)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

(5)要有违约责任。

第二,企业可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另一企业;

(3)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三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

(4)写明违约责任。

二、保密协议该如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保密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对于保密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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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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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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