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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加班?

此文章帮助了36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回顾:企业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赵小姐与公司于前年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由她负责销售主管的工作。合同签订后,赵小姐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了前年的销售计划,但是由于市场原因,去年第二季度,赵小姐未能达到公司销售业绩的要求。于是,公司按照内部销售管理规定,认定赵小姐不能胜任现任的工作,将她调到客服部门从事客服工作。

对于公司的这一岗位调动,赵小姐表示不能同意。随后,公司书面通知赵小姐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

赵小姐不同意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根据其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共计10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赵小姐向仲裁委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作为证据。该公司则向仲裁委提交了工作时间表、公司内部的加班审批制度等相关证据材料,该加班审批制度规定,加班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并经审批签字。

仲裁裁决:未劳动者支持加班费主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裁决认定公司应向赵小姐支付赔偿金;不过,对于赵小姐仅根据其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支持。

律师说法:怎么证明存在加班

1、违法解除合同应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情形。

本案中,公司认定赵小姐不能胜任工作,将其调至客服部门从事客服工作,对此,赵小姐并未同意,实际上也没有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认定赵小姐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赵小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也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赵小姐,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劳动仲裁中可以按照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双倍经济补偿金。

因此,本案中该公司提前解除与赵小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向赵小姐支付赔偿金。

2、讨要加班费仅有打卡记录证明力不足

本案中,赵小姐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了其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而没有提交其他用来证明其从事了加班工作的证明材料。同时,该公司则提交了公司内部关于加班审批制度的证明材料,比如“加班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并且应经审批签字”等,以此证明公司内部关于员工加班应经审批的程序性规定。

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公司在考勤方面的一项管理措施,从客观上来说,只能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具体时间。所以,仅仅凭借电子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员工在从事加班工作。如果劳动者仅仅依据电子打卡记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那么从证据的效力上来分析,并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加班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足。因此,赵小姐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也就难以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3、加班审批应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赵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未获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一方面是因为电子打卡记录自身证据效力不足,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公司关于员工加班有制度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

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加班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情况下,对于加班审批程序,用人单位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并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了解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履行加班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并留存加班审批文件的复印件,这也是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和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的最有力证据。

四、加班证据多种多样

作为员工,如果从事了加班工作,应注意留存加班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如公司盖章确认的加班安排表、休息休假期间从事加班工作签订的合同、发送的工作邮件、电话记录等。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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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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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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