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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86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蒲某原系某钢管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钢管公司聘请蒲某从事炊事员工作。2012年5月10日,钢管公司以蒲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钢管公司未为蒲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蒲某一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失业保险损失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

解除劳动关系后,蒲某以钢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钢管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蒲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对蒲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蒲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钢管公司赔偿蒲某失业保险损失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

律师说法: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法院管辖范围。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存在较大争议。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本案中,蒲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钢管公司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蒲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部分损失属于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损失赔偿;二是钢管公司未为蒲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该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属钢管公司为蒲某缴纳的部分。关于第二部分损失的计算,应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为宜。若钢管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必然会产生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由于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蒲某到规定年龄仍可领取养老金,但蒲某承担了本该由钢管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而减益,钢管公司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增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按照钢管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较为妥当。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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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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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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