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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单位没给交社保,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此文章帮助了76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在试用期单位没给交社保

2013年3月周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六个月内,公司一直未为周某缴纳社保,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开始为周某缴纳了社保。周某不服,于是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争议焦点: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一种意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为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且无须任何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发现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有别于正式的劳动关系,他们之前的关系是不确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带试用期期满后再开始购买。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劳动关系成立,即使是试用期内也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同时这样的做法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说法:单位在试用期没给交社保怎么办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这里说的社会保险指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参加,这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下一就是特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两者。也就是说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即要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无疑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已经在用工了,两者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况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雇佣了劳动者开始用工,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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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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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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