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工程师申请劳动仲裁,称该公司称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请求仲裁庭确认公司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赔偿。但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既有的规章制度,为及时维护公司设备,员工在下班后必须待命加班,否则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情况给予处分。公司称该员工违纪且在停职检查期间态度极度恶劣,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因此公司可以辞退该工程师,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读】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与员工未约定特殊工时,则属于签订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该公司虽然以既订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待命加班,但该管理制度侵犯了《劳动法》所赋予员工享有的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的权利。该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强制加班,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该公司行为不合法,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