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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关系存在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诉被告炭步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1986年6月开始在被告下属企业制鞋厂从事工作,后转至华星制衣厂,直至1994年6月原告离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即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罗翠霞与被告于1986年6月至1994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上述期间系被告职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是炭步经济发展总公司下属企业的职工,不清楚原告入职、离职时间。华星制衣厂是1994年7月倒闭的。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被告炭步总公司确认原告于1986年6月开始为其属下企业的职工,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为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从1986年6月开始计算;由于被告对原告具有管理职权和义务,其对原告离职时间不清楚,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原告的离职时间应计算到1994年6月止。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炭步总公司下属企业于1986年6月至1994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上述期间系被告下属企业的职工。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关系存在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维权的基础,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也就无从谈起。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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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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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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