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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报酬怎样追索 劳动工资条应由谁保存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旭与被告梅地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刘旭诉称,我于2011年8月17日入职梅地亚公司,从事西餐服务员工作,于2014年10月31日离职,梅地亚公司未足额向我支付在工作期间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梅地亚公司向我支付2011年8月17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287.39元。

梅地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刘旭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的裁决结果。我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时对于工资标准,我公司按照每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年进行调整,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均是按照我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的。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工资支付保存的规定,梅地亚公司就刘旭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保存其提起仲裁申请之前两年工资支付记录的义务,刘旭提起仲裁的申请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故梅地亚公司负有保存刘旭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支付情况的义务。现梅地亚公司抗辩其公司仅保存了刘旭2013年之后的工资支付情况,对于2013年之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未保存,且梅地亚公司对刘旭提交的2013年之前的工资条之真实性亦不予认可,而刘旭就其所主张的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故本院对刘旭所主张的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对于刘旭所主张的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认为,现双方对该期间刘旭存在的具体加班天数并无争议,且双方均认可刘旭该期间的工资条,现双方争议焦点为计算该加班工资的基数,对此,本院认为,对该加班工资的计算应以刘旭每月的固定工资数额合计为基数来进行,梅地亚公司虽向法庭提交了其公司的有关文件用以证明其主张,但梅地亚公司仅以其每月的岗位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存在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调整,对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本院将根据双方均认可工资条及加班天数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旭支付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五千零五十二元九角九分。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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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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