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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纪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员工的解雇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百韵公司与被告饶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百韵公司诉称,饶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入职百韵公司工作。2014年3月,百韵公司在接受订单过程中蒙受经济损失。百韵公司对此进行调查,发现互联网上有显示百韵公司的联系电话,并且联系人为“饶某某”的有关宣传“精巧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网页内容,但上述网页内容并非百韵公司发出,饶某某也未获得百韵公司授权。网页页面上出现百韵公司供应商的名字与地址,且正在宣传销售与百韵公司现有的和正处于研发阶段的同类产品,百韵公司当即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此进行公证。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几段录音里,饶某某也反复承认上述网络宣传由其作出。百韵公司认为,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借公司之名在外宣传接单,做出了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百韵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向饶某某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百韵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百韵公司无需向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饶某某承担。

被告饶某某辩称,百韵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百韵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百韵公司解雇饶某某是否合法。法院认为,首先,百韵公司提供了录音资料到庭,拟证明饶某某承认其在职期间使用百韵公司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进行与百韵公司无关的工作。饶某某对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在百韵公司申请对该录音资料进行音频鉴定时,饶某某先表示同意配合进行音频鉴定,后又以音频鉴定准确率不高、鉴定费用高昂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此次音频鉴定无法进行。饶某某对该录音资料不予确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拒绝配合音频鉴定,应由饶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百韵公司提供的该份录音资料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该录音内容是饶某某与百韵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其次,百韵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显示谈话内容与百韵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饶某某在职期间有使用百韵公司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进行与百韵公司无关的业务宣传。据此,本院认定,饶某某在百韵公司工作期间有利用百韵公司的传真号码、电话号码进行与百韵公司无关的工作。再者,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劳动者进行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应当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情况下进行,即劳动者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兼职,且劳动者不应利用其本职工作单位的资源进行兼职工作并赚取利益,否则将损害其本职工作单位的利益。饶某某是在百韵公司出勤上班期间、占用百韵公司的工作资源同时进行兼职工作,为自己赚取兼职费用。饶某某该行为必然会损害百韵公司的利益。综上,本院认为,饶某某的行为是明显的不诚信、且损害百韵公司利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百韵公司因此解雇饶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雇。百韵公司请求无需向饶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东莞市百韵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饶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2、确认原告东莞市百韵进出口公司无需向被告饶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70元。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合同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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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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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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