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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除名,何时提起劳动仲裁才受法律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404人  作者:李海林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员工长期未到企业上班,企业改制时将员工除名

被告河南省X建材厂是依法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蔡X于1987年10月到河南省X建材厂工作,双方之间确立劳动关系。1996年12月13日,被告以原告长期不上班将原告按自动离职予以辞退。2010年8月,河南省X建材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证(2003)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改制。2011年4月,河南省X建材厂对外公示企业改制补偿名单,原告发现被除名,遂于2012年10月9日,就其与河南省建材厂保险福利争议申请仲裁,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待岗期间生活费;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补交1998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987年度至2010年度的经济补偿金48000元。

法院判决:员工应在其知道被除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认为,本案属一方主张长期待岗,一方主张劳动关系早已解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解除,但没有证据证明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原告,故不予认定。后被告改制,于2011年4月对外公布企业改制工人名单,原告发现被除名,即知道其权益被侵害。自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原告须就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而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志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员工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于2011年4月被上诉人对外公示企业改制补偿名单时,即知道其被除名,权利被侵害。而上诉人时隔近两年,于2013年3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以上就是有关员工被除名,何时提起劳动仲裁才受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纠纷非常的复杂,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劳动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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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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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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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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