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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网聊被解聘,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理?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员工上班网聊被解聘

李小姐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合资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公司因工作需要,给每个员工都配奋了上网设备,但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私自使用QQ或MSN进行网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李小姐后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多次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7月,李小姐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李小姐所在公司明确把员工网聊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李小姐所在公司证明了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因此作出裁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驳回李小姐的仲裁请求。李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李小姐最终赢得官司

法院最后认为李小姐的网聊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公司将该行为设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并不合理,支持了李小姐的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无效。

律师说法:“严重违纪”被解聘的标准

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认为:首先,利用单位设备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上班时间网聊私事的员工,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员工偶尔使用MSN私人聊天,只是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网聊私事即解除劳动合同 ”,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网聊,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如上述三个条件都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尽管李小姐所在公司赢得了官司,但其在管理上也不是没有可改进之处。对于网聊员工的处罚,如果能采用批评警告、行政处罚、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阶梯式的方案,无疑会更加获得全体员工的支持,并令违纪者口服心服。劳动权益维权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葛春喜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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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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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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