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被辞退
原告于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在被告郑州市X三鲜烩面馆工作。原告每月工资不固定,被告将工资打入原告银行卡内。被告辞退原告后,原告2013年12月23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20元。
被告称,男性公民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原告1953年1月10日出生,其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1月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原、被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辞退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保护。原告于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在被告处工作,现被告辞退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被辞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男性劳动者满60岁后,若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但我国很多劳动者满60岁后,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因为劳动者满60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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