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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成被告,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单位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成被告

原告系一律师,2011年2月开始,原告工作单位为原告缴纳生育保险费。2011年11月11日,原告与丛×登记结婚,丛×未就业且未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丛×于2012年7月4日生育一女,自产前检查至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1万余元。2013年4月24日,原告通过其工作单位向被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被告于2013年5月6日通过原告工作单位向原告支付了晚育津贴。因原告配偶未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被告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京人社医发(2012)49号《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未支付原告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育保险待遇,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原告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后,经核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查询原告及其配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认定原告配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原告支付晚育津贴,未支付原告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并无不妥。

律师说法: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成被告,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定?”的介绍,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为男、女职工都上生育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夫妻一方有生育保险的,未就业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没有生育津贴。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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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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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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