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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续期劳动合同,员工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签订续期劳动合同

李某2003年入职到某某公司,并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本人先后在某某公司担任管理部副总经理、企业管理部总经理、环保业务部总经理等职位。某某公司与本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期限为4年,即自2007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4日,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本人仍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动,但某某公司至今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自2012年8月份起,在本人一如既往地为某某公司工作情况下,某某公司既未与本人协商,也未事先以任何方式告知本人,而是单方面降低本人的月薪近7000元;在本人于9月初书面提出相关问题后,某某公司不给任何解释。

法院判决

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515.36元

律师说法:员工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自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5日双方仍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9月6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是事实,且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双方确认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李某实际领取工资总额为224515.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某公司应支付李某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24515.36元。

以上就是“未签订续期劳动合同,员工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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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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