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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出租区域的劳动者与商场,二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

此文章帮助了328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北京某商城与个体经营者邓某签订租赁合同,由邓某租赁被告的部分区域进行商业经营。2011年8月,员工纪某经人介绍到邓某所经营的区域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邓某发放,纪某向该商场缴纳了工作服押金。2013年4月,纪某与顾客发生争执后离职,后向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北京某商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商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20元。2013年7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以纪某未能充分提交证据证明与北京某商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纪某的申请请求。为此纪某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延庆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北京某商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淆。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及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及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本案中,该商城与邓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将其部分区域出租,实际经营人邓某自行招用纪某从事商品销售,并直接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虽然该商场持有纪某的工牌和工作服押金条,但实质上纪某仍是与实际经营人邓某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并非与商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才会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以上就是对“商场出租区域的劳动者与商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关于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等劳动纠纷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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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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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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