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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教师证,与学校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8 年新学年,李某与徐悲鸿中学订立了北京市徐悲鸿中学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约定李某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 学年至2010 学年。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李某继续工作至2011年7 月13 日止。2010 年9 月至2011 年7 月期间,徐悲鸿中学发放李某工资共计36191.6 元。2009 年,徐悲鸿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2011年7 月,徐悲鸿中学以学校改制及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某的工作,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为此,李某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将学校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与徐悲鸿中学订立教师岗位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本案中,李某不具有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合同无效。我们先来看几个法条。教师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教师资格,即不能从事教师工作。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在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李某不是该岗位的合格劳动主体,其不具有与学校订立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能力,该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与学校订立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所以,法院才会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没有教师证,与学校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等劳动纠纷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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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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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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