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蓄意策划及参与未经政府批准的罢工活动,依法解除
2011年9月14日,被告以原告“蓄意策划及参与未经政府批准的罢工活动”为由,对其作出“给予立即辞退且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的处罚”。此后,原告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主张,原告参与罢工且原告在2011年9月9日至9月13日期间已连续旷工三天,其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原告的罢工行为造成其损失6000元和商业信誉损失10000元,原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辩称其没有参与组织罢工,且2011年9月10日、11日、12日属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应计为旷工。
法院判决: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策划或参与罢工,解除违法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系罢工的组织策划者和参与者,且因为被告主张的原告连续旷工的2011年9月10日至12日三天系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认定原告旷工欠缺法律依据,故被告以原告“蓄意策划及参与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罢工活动”并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解除罢工员工,需证明参与罢工
解除员工应当有事实依据。具体到解雇罢工员工,公司就应当提供员工参与罢工事实的依据。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公司的解雇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故建议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注重对证据搜集。如果对证据的把握不准,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