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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了单位保险费部分,能否要求单位退回?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个人缴纳了单位保险费部分

刘某系宁陵县中医院的职工,其自2007年1月至2013年9月,未在单位上班。曾在宁陵县电视台播出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停薪留职和自动离职的管理规定。刘某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12月10日、12月25日先后三次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40173元,其中含单位应交纳的部分;后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宁陵县中医院为其加盖单位公章并协助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于2014年5月9日领取退休证。后因要求支付其已代单位交纳的养老金,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5月22日,刘某向宁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8月11日,宁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4)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宁陵县中医院支付刘某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28853元。宁陵县中医院不服该裁决,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

法院判决:驳回宁陵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宁陵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单位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某系宁陵县中医院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宁陵县中医院为其加盖单位公章、协助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称已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上就是“个人缴纳了单位保险费部分,能否要求单位退回?”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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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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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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