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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不符合标准,合同解除也不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24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工资发放不符合标准

杨红英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11495元、经济补偿金7315元、赔偿金14630元、加班工资5480元、因失业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1200元、为被申请人补缴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养老保险。每月工资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即使不包含加班工资,每月工资1050元,每周休息1天,每月工作日为26天,即每日工资为40.38元,应支付加班工资为2099.76元。

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被安排到另一小区工作,仅是地点的变动。另外,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裁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事实,裁决支付赔偿金是错误的。

如果自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杨红英未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公司就是在滥用诉权,故意拖延时间。贺八劳人仲案字(2015)第76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每月1050元的工资已是本市的最低工资,如果包含加班费的话,那么实际领取的工资就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说法:合同解除也不成立?

仲裁委对日工资的计算符合劳社部发(2008)3号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月计薪天数为26天没有依据,不应支持。自愿辞职,但并未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事实,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不应支持。

以上就是“工资发放不符合标准,合同解除也不成立?”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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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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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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