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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25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5年9月17日,黄某应聘为日广电子厂员工。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7年12月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黄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

黄某认为日广电子厂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于2008年2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黄某于2005年9月17日开始在日广电子厂工作以及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事实并无异议。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认为,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该劳动关系事实上于2005年9月17日即已成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作为基本证据,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在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日广公司与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于2002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日广电子厂原公司职工工资收入综合表》不能作为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之间于2002年10月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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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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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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