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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重庆劳动律师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受雇佣干活

2016年9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到其承建的河北省阜平县建设工程施工,承诺工资每天250元。施工结束后,经被告核定,共欠原告工资875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亦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750元。

法院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吴某工资款875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吴某经人介绍到河北省热电除尘设备安装工地工作,实际上班天数为30天,每天工资为250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薛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8750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工资未得清偿,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介绍到河北省热电除尘设备安装工程工地工作,原告到阜平县后,由被告薛某将原告接到工地上班。原告在该工地期间的的生活及工作均由被告安排和解决。2016年10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在保定市干活的工资共计8750元,并由薛某以证明人的形式签字认可。被告薛某辩称雷某才是雇佣原告干活的老板,但薛某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雷某本人予以否认,雷某称其仅为中间人。另,薛某辩称其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薛某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的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支付原告工资款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吴某工资款8750元。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葛春喜律师认为,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然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对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需要根据上述几个方面来判定。

以上是关于“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案例,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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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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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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