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平房回迁违约
2008年3月,其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各庄村委会)签订《果园乡常各庄村平改楼合同书》和《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平房拆迁协议》。常各庄村村民将其位于本村的房产及其覆盖的土地和分得铁路以东的承包地,交给常各庄村委会作为平改楼用地,并约定了兑换比例、位置、方式,回迁时间定为2011年8月底。常各庄村委会至今没有实现村民整体回迁入住的约定,且私自更改位置和层次,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请求解除上述合同,返还房产和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3.65亿元。
律师说法:该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2008年至2009年间,常各庄村村民与常各庄村委会分别签订《果园乡常各庄村平改楼合同书》和《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平房拆迁协议》。常各庄村村民依据各自合同共同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产,赔偿经济损失3.65亿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常各庄村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