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杨某于2012年10月30日入职物业公司,岗位为中控室值班员。2013年3月25日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杨某参加空港辖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初级证取证培训,时间从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月2日。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杨某学习结束后,至少在公司服务至2015年4月2日,如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规定时间。培训学习结束后,如杨某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如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等)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应按费用说明中的B条款退还相关培训学习费用。”现劳动双方因工资抵扣培训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
员工何时入职,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用工起始时间也是《职工名册》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名册及招工等级备案手续等材料及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