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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5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律师说法:员工能否要赔偿?

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可能会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如企业的合并、分立、资产转移、厂址迁移、组织架构调整、重大业务方向调整等等。而这些调整往往会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存在重大障碍,或继续履行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的成本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因为出现战略调整而只是其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中企业少了一个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正式因为缺少这一过程,致使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程序不合法,从而致使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因为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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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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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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