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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章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该如何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备用章签订的劳动合同

朱某等15位工人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多年,担任裁缝工作。朱某等人工作期间,服装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工人休带薪年休假。2013年10月31日,服装公司以缴纳社会保险需要为由,要求朱某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朱某等人书面申请,服装公司就朱某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给予批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订后,朱某等人继续从事原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变化,服装公司仍然未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2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朱某等人以服装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为由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朱某等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朱某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服装公司否认与朱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称服装生产业务系张某、李某个人承包,朱某等人系张某、李某个人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服装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张某、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并申请张某、李某到庭作证,张某、李某在签署诚信作证保证书后,出庭作证称自己承包了服装生产业务,朱某等系自己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

律师说法:员工该如何维权?

虽然服装公司的证据看似很充分,劳动仲裁委也支持了服装公司的主张,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出处理,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在张某、李某出庭作证时询问案情细节,最终确认张某、李某在服装公司的指使下作伪证,服装公司与朱某等人所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所签承包合同均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均未履行。2013年10月31日以后,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支付朱某等人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同时对失信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服装公司罚款十万元,对张某、李某各罚款一万元。罚款决定作出后,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公司用工需要秉持着诚信,对待员工也应该真是,员工为公司工作,公司竟然用非备案章来对待,这种做法对自身公司来讲丢失了信誉。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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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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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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