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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李海林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职工)以2009年10月至今在丰阳煤矿工作,并在2013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受伤为由,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客观、不真实,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作证”其他劳动者证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的证言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2010年1月9日起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术X于2010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的证言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在申请劳动关系认定时,应提供工作证等证明身份关系的证件,并补充提供工友的证言,使法官能够确信职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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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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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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