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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不给付农民劳动报酬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23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拒不给付劳动报酬被诉法庭

2014年8月4日,被告宏A公司与原告杨某所在村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村部分村民土地;同年10月被告宏A公司雇佣原告杨某为其工作,组织村民对其所租用土地进行除草、灌溉、施肥等劳务,月工资1500元;至2015年11月原告先后为被告工作13个月,然被告宏A公司未向原告杨某给付工资。后由于被告宏A公司管理不当,离开该租赁土地。2017年1月6日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宏A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宏A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报酬给付义务

被告陕西宏A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劳动报酬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850元由被告陕西宏A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劳务费索要有据可依

原告杨某为被告宏A公司工作,有被告雇佣的劳务村民证言为据,因被告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对该证言的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应予确认;现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宏A公司给付劳务费19500元,并未超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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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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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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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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