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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遭单位否认 确认劳动关系是重点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应工负伤不被承认被诉法院

被告戢某某系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14年7月10日办理企业内部退养,退休时间为2022年7月。被告于2014年8月到原告鑫塔运输从事翻斗车司机工作,2015年8月17日被告在原告单位因事故受伤,原告支付了被告的医疗费用。原被告对被告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问题产生争议,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存在法律关系

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未达法定年龄内退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我国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也没有双重劳动关系无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双重劳动关系是认可的,原告关于劳动关系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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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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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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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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