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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解聘未得工资却被告法庭 劳动纠纷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未得工资却当被告

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龚某于2008年10月入职四川某公司,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四川某公司自2008年10月起即为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本院确认龚某于2008年10月入职四川某公司。2013年1月1日,四川某公司与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龚某的工作岗位为“安装岗位”,工作地点为“工程现场”,工资以计件方式发放,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龚某在四川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安装组组长职务,安装组人员(包括龚某本人)的工作量由龚某记录并统计后交由四川某公司计发工资。

2017年1月6日,四川某公司向龚某发出《告知函》,载明:“龚某:因你在我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内多次在外兼职、经批评教育无果后擅离岗位;经公司研究决定,现需你在2017年1月11号之前到我公司来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同日,四川某公司发布《公告》,载明:“各位员工:我公司员工龚某在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内多次在外兼职、经批评教育后擅离岗位,视为自动离职;我公司员工龚述贵在公司正常上班期间内,擅离岗位,旷工多日,视为自动离职。特此公告”。四川某公司向龚某送达上述《告知函》后,龚某因对其内容持异议,未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2017年2月24日,龚某向双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赔偿金124284元;2.二倍工资77000元;3.克扣2016年1月、2月、11月的工资18346元;4.2008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5713元;5.2016年12月工资7000元、2017年1月工资1931元;6.补缴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的社会保险。双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四川某公司支付龚某2016年1月、2月、11月未支付的工资18346元、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686.27元、支付赔偿金99324.71元,并驳回龚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四川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无证据随意解聘克扣工资承担败诉责任

一、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龚某补发2016年1月、2月及11月工资10750.62元;

二、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599.21元;

三、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龚某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566.11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四川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劳动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四十七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具体办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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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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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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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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