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李某,2014年入职上海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至今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后与公司协商无果,李某将公司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认为李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李某为证明是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一连续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等,其中含有与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管理、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同时,李某将微信记录进行了公正,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法院裁判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印证 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律师说法 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能否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电子证据,在与其他补强证据作证及公证、保全时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故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保全、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
就本案而言,李某提供了与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了日常管理、费用报销事项等日常工作内容,能够与李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如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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