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劳动合同解除后 单位不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等附随义务引纠纷
罗某系XL日用品公司员工,2009年7月25日,罗某在骑电动自行车途中摔倒受伤,2010年11月18日,公司以罗某已过医疗期及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2011年4月20日,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双方调解结案。后罗某以该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其失业至今,社会保险无法缴纳,经济受损为由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解除后 单位依法仍应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等附随义务
法院认为,XL日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罗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影响罗某再就业,判决XL日用品公司赔偿罗某工资损失19590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解除后 单位能否免除出具离职证明等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对对方负有法定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法相关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就本案而言,罗某与XL日用品公司解除合同后,XL日用品公司应当向罗某出具离职证明,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XL日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应当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XL日用品公司未履行相应附随义务致使罗某失业至今,应向罗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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