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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车辆”能否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531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自带车辆为单位送货

张某于2014年5月13日在惠民超市工作,职位为司机(张某自带车辆)。工作期间,惠民超市要求张某每天早晚打卡,张某每天按照惠民超市的指示地点送货,费用惠民超市按月发放,在每月的费用中惠民超市代扣张某的个人所得税。每月张某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若因惠民超市安排无法休息的可以串休。2014年11月11日,惠民公司提出要求不再需要张某帮助运送货物。

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与惠民超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张某与惠民超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主张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惠民超市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双方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张某按照惠民超市的规定时间上下班及休假,按照指定地点送货,应当视为接受其管理,而货物运输也是惠民超市经营范围货物销售的主要经营行为。惠民超市为张某发放职务为司机的工作牌,亦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综上,应当认定张某与惠民超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自带车辆”能否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惠民超市认为和张某属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而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在企业的指挥监督下进行劳动。本案中虽然张某自带车辆,但仍然每天定时到惠民超市接受业务安排,在其指挥下开展业务,营运所得亦归属惠民超市,张某只是按月获得报酬和车辆使用费,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以上是关于““自带车辆”能否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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