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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由谁负?

此文章帮助了221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试用期满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王某2016年1月2日进入某企业,并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2016年2月27日,单位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遂提请仲裁,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违反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理由: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若无明确的试用期内的工作任务,无明确的录用条件,且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行为违反劳动法。

律师说法:试用期满是否员工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什么是试用期呢?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与期与适应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为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单位与王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间的上限,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单位应依法承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向仲裁庭提交用来证明王某不适合工作岗位的标准,事实等证据材料,同时,也未能提交王某在职期间工作存在重大错误给公司早成损失的证据因此,公司的解除是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或者无法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改正或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付赔偿金。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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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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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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